1. 租屋房型分類/專有名詞
  2. 房客租屋注意之事項
  3. 租金抵扣所得稅?
  4. 稅費
  5. 修繕及改裝
  6. 房屋之使用
  7. 違約之效果
  8. 租賃物之返還
  9. 特別約定事項(雙方得自行議定之特別條款)
  10. 立契約書
  11. 如何尋找合格,安全的仲介人員?

租屋房型分類/專有名詞

  1. 套房:房間內附有個人廁所衛浴設備稱為套房 , 通常房東也都會附上床, 冷氣 冰箱, 電視及桌椅等設備
  2. 電梯套房:該套房以使用電梯上下樓層者
  3. 雅房:房間內沒有個人的衛浴設備,須與他人共用房間外之衛浴設備,稱為雅房
  4. 電梯雅房:該雅房以使用電梯上下樓層者
  5. 住家:一個房間以上,以居家生活為主的建築,如別墅、透天厝、公寓
  6. 電梯住家: 該住家有電梯設備者
  7. 辦公室: 以辦公為主要用途的建築
  8. 電梯辦公室: 該辦公室以使用電梯上下樓層者
  9. 店面: 通常是位於一樓的商業用途建築, 也有二樓或是地下室可當店面出租
  10. 工廠: 以工業用途為主的建築
  11. 土地: 以土地為主,無地上物或地上物為輔
  12. 車位: 提供停汽機車使用的土地或建築

房客租屋注意之事項

  1. 簽約時須檢查是否為房東本人。請其出示房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核對其所有人與房東之身份証是否無誤。若非房東本人,而為其太太或親友出面與您簽約,要請其提供授權書,否則此份合約對房東本人將無效。
  2. 遷入房屋時請房東會同,儘可能檢查房屋設備,如有損壞等,拍照存証,並以書面寫清楚由誰負責修或註明原已損壞。
  3. 簽約時最好先說明若要提前解約處理方式,如為住家式一般為賠償房東一個月押金為合理。
  4. 若租到法拍屋及法拍屋,則將可能會租期未屆即被強制驅離,避免方式為簽約時檢視房屋謄本之他項權利部是否有查封或,金銀拍公司之註記。
  5. 只要房客不違法房東是無法向房客要求提前終止租約的。
  6. 若是向二房東租屋,需注意大房東是否反對轉租,如果大房東與二房東的契約中有反對轉租的約定,則將來大房東終止與二房東的租約時,房客的權益會受到損失。
  7. 依民法四四三條規定,當屋主是二房東時將房屋予以全部轉租給其他房客時,是無效的,因此僅能部份轉租才存在有效的租賃關係。
  8. 訂約前應先確定欲承租房屋的結構是否安全,防火防盜等防災及逃生設備是否齊全,並注意房屋四周的環境,是否是頂樓加蓋或是地下防空避難室。
  9. 令應注意房屋是否為合法建物或是違建物。為慎重起見,房客可以記下門牌號碼至當地地政事務所申請該建物的登記簿謄本。不動產登記簿是公開的,任何第三人都可以申請調閱(但如為三、四十年以上的房子,有可能是未登記建物,但不算是違章建築。)
  10. 確定房屋出租的範圍、是否僅供在家或可供營業用﹔或是否附傢具使用等均應詳予約定,因為此會涉及到房東應交付給房客的房屋狀態,以及未來租賃關係終止時,房聽應返還如何狀態的房屋及有關設備。
  11. 如覺得房屋狀況令人滿意時,事先在契約中加訂租約期滿,原客房有優先承租權之條文,並可事先協調漲價幅度及時間。

租金抵扣所得稅?

  1. 什麼是『租金抵扣所得稅』?納稅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例,醫師、律師、會計師、代書…),其所支付的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可以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已申報購屋借款利息支出者,不得再申報扣除租金支出扣除額。若租屋一半供自住、一半做營業使用,並不適用申報租金扣除額減稅的優惠。若房客每月房屋租金為二萬元,全年租金總計二十四萬元,房客可以申報租金抵扣額還是以十二萬元計算。
  2. 符合以下條件才可以申報租金扣抵所得:(1)所租的房子,不能當營利事業使用,而是租來自住的房子(2)承租人必須是納稅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3)房客應以實際的房租支出申報,租金超過一年十二萬元以十二萬元 為上限。(4)不能同時申報購屋自住貸款利息支出。
  3. 申報時要所需提供文件:(1)租賃契約書正本:必須載明房東與房客的姓名、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租金金額。(2)房租付款證明影本:房客必須檢附房東簽收的收據,或足以證明匯入房東帳戶的證明文件影本,如自動櫃員機轉帳收據,或匯款證明。(3)房客供自住的設籍證明文件:承租人必須是納稅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承租地址辦妥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簽具切結書保證承租人承租的房屋在課稅年度內是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稅費

  1. 一般坊間的契約書中,常見有租屋之房屋稅、地價稅….等,如果較出租前稅額增加時,期增加部份,由房客負責負擔之規定,此較為不合理,應盡量爭取由房東負擔。
  2. 有關使用房屋而連帶產生的相關費用如水電費等,應事先於契約中明定數額或彼此分擔之方式,以免事後產生爭議。
  3. 與室友分租時,應事先明定租金、水電費等相關費用分擔情形,並雙方確立合理、良好之生活公約等規範事宜以免日後產生無謂的糾紛。

修繕及改裝

  1. 房客在租屋時,應特別注意房屋建材品質、消防安全、結構安全設備、管線是否漏水等事宜,以免遷入後蒙受意外損失之情事。
  2. 依民法四二九條之規定,租賃物有毀壞時,如屋頂漏水或水管不通等因自然使用所產生之修繕必要時,房東有修繕的義務﹔其他設備之使用,則應儘可能事前在租屋契約中載明何種房屋損害由房東負責,何種損害由房客負責修繕,清楚明定彼此權責,以及雙方在修復費用上的分擔方式,以免日後發生糾紛。
  3. 房東有修繕租賃物之義務,所謂租賃物不僅指所租房屋本身,尚包括如樓梯損壞、電梯或水、電設施等。
  4. 以民法四三七條之規定,房客有保管房屋及危害通知的義務,如果有違反保管義務致使房屋毀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或發現房屋有修護之必要而疏於通知,致使房東來不及維護而所有損失或損失擴大時,要賠償房東因此所受的損害,但如果該危害應維護事項,為房東已知者,不在此限。
  5. 依民法四二四條之規定,無論租賃契約如何約定,只要租賃物有危害房客的健康或生命安全時,房客得終止契約,例如房客發覺所承租的房屋是輻射屋或有土石流危機等情形。
  6. 依民法四三0條之規定,房東有修繕義務,但經房客催告仍不修理時,房客可片面提出終止租約。

房屋之使用

  1. 無論有無訂立契約,假若房客使用租賃房屋有非法使用或影響公共安全事由時,房東有權片面終止租約,且無需先期通知就可立刻要求搬遷。
  2. 選擇住處時,除應謹慎考量租賃處區為環境複雜性問題,並應注意同棟建築物進出人口知安全性及鄰里周邊相關問題外,遷入後房客應遵守所承租房屋附屬之相關住戶規約。

違約之效果

  1. 民法四百四十條規定,房客要欠租兩期以上,並經房東定期催告,房東才能終止租約,是以若房東在租賃契約中明訂“欠租即可終止租約“是無效的。但此並非指房客未來可以投機少付兩期房租,就算租約已經終止,房東仍可向房客索討所欠之房租。
  2. 房客在終止租約經房東催告搬遷或租期屆滿仍不交還房屋時,自終止租約或租賃期滿之翌日起,房客應給付房東按房租二倍計算之違約金。

租賃物之返還

  1. 所謂回復原狀,係指在原來或經常情形下,因經過使用而應該有的狀態,如地毯、電燈、衛浴設備等正常使用耗損的部份﹔但如果房客為了安裝冷氣或其他設備,未經房東同意而擅自鑿洞、釘孔或挖掘時,需負賠償責任。
  2. 房客如果要裝潢改變房屋原本結構應先取得房東之同意,亦可事先與房東約定好,租約期滿房東是否願意買下裝潢或是否願意多續租幾年,在決定是否投入裝潢改善。
  3. 租賃期限屆滿,房客完成依應盡責任後,房東扣除房客應繳納之相關費用後,房東有義務退還押租金,如不履行時可予以催告要求強制執行。

特別約定事項(雙方得自行議定之特別條款)

  1. 提前終止租約,除應於一個月前通知外,並應另行給付另一方相當於一個月租金的金額為宜。
  2. 雙方於訂定契約時,應於契約上清楚載明特別約定之事項,如可否飼養寵物、可否開放異性入內、可否留宿異性、可否打麻將、室內可否吸菸及修繕責任歸屬等相關生活約定,以免日後產生爭議及糾紛。

立契約書

  1. 訂約時請務必詳細審閱契約條文,由雙方簽名、蓋章或按手印,並寫明戶籍地址及身份證號碼、以免日後求償無門。
  2. 契約書內容中若又更改處,雙方要加蓋印章或共同簽名,以防止未來發生糾紛情事。
  3. 簽約完畢,雙方應各執一份完整的契約書正本留存,所謂正本係指凡簽名蓋章處應為用印簽名之原件正本,而不得以影本代替。遷入後並應自我要求尊重契約內容,並進而積極維持房東與房客間良好之租賃關係。

如何尋找合格,安全的仲介人員?

  1. 合格之人員如何看:
    • 可請其出示証書(經紀人或營業員証書)
    • 這証書亦依法,皆須懸掛於營處所之明顯處。
    • 合法之仲介業者所收之服務費用一定會開立發票。
  2. 合格之仲介公司如何看:
    • 看其"營利事業登記証",營業項目中須有"不動產經紀業"才可以。
    • 看其是否有當地仲介公會核發之會員証明書。
    • 其應有"營業保証金"繳存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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